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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南智能: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暨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1 17:33:26

证券代码:300880 证券简称:迦南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9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暨完成
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落实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加强产业协同效应,借助专业机构的投研优势及资源,加快围绕主营业务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综合竞争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迦创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迦创投资”)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8,470 万元,与普通合伙人暨基金管理人北京美锦嘉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嘉创”)合作,投资设立嘉兴睿世嘉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世嘉创”或“有限合伙”)。睿世嘉创认缴出资总额为 8,500 万元,其中迦创投资出资占比为 99.6471%。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合作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3、迦创投资近日与美锦嘉创签订了《嘉兴睿世嘉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睿世嘉创在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完成了工商备案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二、合作各方及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美锦嘉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KTEY4F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嘉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0 年 7 月 23 日
营业期限:2020 年 7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G 座 13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基金业协会备案情况:美锦嘉创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1461)。
2、股东情况: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0%,珠海锦绣前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
3、投资领域:新能源(氢能)、储能、新材料、高端装备。
4、关联关系:美锦嘉创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询,美锦嘉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迦创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KR7L92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盛旭朝
投资方式:自有资金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5 年 6 月 25 日
营业期限:2025 年 6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宗汉街道开源路 315 号 6 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
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东情况:公司持有 100%的股权。
迦创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与专业机构合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名称:嘉兴睿世嘉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ER48J44F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美锦嘉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赵
嘉)
5、出资额:8,500 万元
6、成立日期:2025 年 7 月 30 日
7、营业期限:有限合伙的存续期限自企业成立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8 年
8、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213 室-49(自主申报)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须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合伙人名录:
序号 合伙人名称 类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1 北京美锦嘉创私募基金 普通合伙人/ 30.00 货币 0.3529%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2 浙江迦创自有资金投资 有限合伙人 8,470.00 货币 99.6471%
有限公司
合计 8,500.00 — 100.00%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有限合伙的设立
1、设立依据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私募办法》《私募条例》及本合伙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嘉兴睿世嘉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目的
有限合伙主要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从事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投资回报。
4、期限
有限合伙的存续期限自企业成立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8 年,其中自合伙企业成立后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缴付第一笔出资到位之日(首次到账日)起的5 年内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之日为基金退出期。基金退出期指有限合伙将其所持有的企业权益资本,通过一定的途径予以出售以实现投资收益或减少投资亏损的期间。为合伙企业经营之必要,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1 年(“延长期”),在存续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即可延长。
5、登记、备案
有限合伙存续期间,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到企业登记机关、中国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
1、合伙企业由 2 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1 人,有限合
伙人 1 人,分别是:
普通合伙人:北京美锦嘉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G 座 131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0.3529%。
有限合伙人:浙江迦创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8,470 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99.6471%。
2、非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出质。
(三)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可分配收入中的项目投资收入在按照该项目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摊的前提下应按照如下顺序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1)第一轮分配,分配本金。按照各合伙人在该项目的投资成本分配给相应合伙人,直至按照本项约定取得的分配金额达到该合伙人在本项目上的投资成本;
(2)第二轮分配,分配超额收益。如有余额,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除非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被动投资收入、未使用出资额及其他现金收入,应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的可分配收入金额,并在其之间分配。
合伙企业源于项目投资的亏损应当在参与该项目的合伙人之间按照各个合伙人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和债务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取得可分配收入时的分配
有限合伙经营期间取得的可分配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应于取得之时按照本合伙协议“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的约定进行分配,但有限合伙取得的被动投资收入、在支付投资款项后 6 个月内且在投资期结束前因投资中止或终止等原因取得的投资组合公司退回的投资款项不在此列。
3、非现金分配
在有限合伙清算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有限合伙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决议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将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有限合伙若进行上市股票(包括处于锁定期的上市股票,如届时可行)的分配,则
格确定其价值。非现金资产变现相关的费用计入有限合伙费用。
有限合伙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非现金分配相关的股票非交易过户(如届时可行)涉及的税费由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协助各合伙人对除上市股票以外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
4、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有限合伙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资金中,在投资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有限合伙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四)普通合伙人
1、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合伙企业的财产,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2)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3)代表合伙企业选定托管机构并与其订立、变更和执行相关协议;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变更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选定、更换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7)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8)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9)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1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决定接受或拒绝有限合伙人提出的退伙申请、决定调整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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