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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川智能: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1 17:40:13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5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同一项下欠付货款本金 210,177,000 元(人民币,下同)并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已付款逾期违约金为 669,309.60 元,欠付货款违约金7,594,090.60 元);合同二项下欠付货款本金 23,400,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00,280 元;律师费 800,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 97,400 元。合计
243,538,080.2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实际执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绵阳高新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埃克森”)先后签署了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公司如约供货,但绵阳埃克森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公司给认为其设立时的两位股东绵阳高新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发投”)、深圳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森新能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公司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绵阳埃克森、绵阳发投及埃克森新能源为被告,并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苏05 民初 827 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 3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被告:绵阳高新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军,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骏升路 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7MYTCU6Q
被告:绵阳高新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宇,担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东路 6 号 9 栋 3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32NK79T
被告:深圳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深南大道 9672 号大冲商务中心(一期)2 栋 4 号楼 6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13LF1X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绵阳埃克森向原告瀚川智能支付“绵阳 1 线 3Gwh 生产线”《设
备采购合同》项下欠付货款本金 210,177,000 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已付款逾期违约金为 669,309.60 元,欠付货款违约金分别以
5,675,825.06 元为本金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算、以 64,652,437.34 元为本金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算、以 28,619,619.84 元为本金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算、以
28,294,683.68元为本金自2025年4月1日起算、以82,934,434.08元为本金自2025
年 6 月 14 日起算,利率均按日 0.3%计算至实际付清欠付货款本金之日,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3 日为 7,594,090.60 元);
2、判令被告绵阳埃克森向原告瀚川智能支付“中试线(46180)”《设备采购
合同》项下欠付货款本金 23,400,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 10,400,000
元为本金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算、以 13,000,000 元为本金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
算,利率均按日 0.3‰计算至实际付清欠付货款本金之日,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3 日为 800,280 元);
3、判令被告绵阳埃克森支付原告瀚川智能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800,000元;
4、判令被告绵阳埃克森赔偿原告瀚川智能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 97,400 元;
5、判令被告绵阳发投、被告埃克森新能源在 108,000,000 元范围内对被告绵阳埃克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3 日的诉请金额合计 243,538,080.20 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2 月 2 日,被告绵阳埃克森与公司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绵阳
埃克森因建设“绵阳 1 线 3Gwh 生产线”需要,而向公司采购各类型生产设备。
合同约定,货款金额(含税)合计为 394,340,000 元;设备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陆
续分批交付;货款则分 2023 年 1 月、4 月、10 月、12 月以及 2024 年和 2025 年
的 3 月、6 月、9 月、12 月各 4 个季度共分 12 期付清。合同还详细约定了买卖
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供货,绵阳埃克森接收并投入生产经营;绵阳埃克森 2023 年度的付款也基本正常,但自 2024 年始货款支付严重拖延。截
止 2025 年 5 月 21 日, 绵阳埃克森公司累计支付货款金额为 184,163,000 元,其
中以债务承受方式(由绵阳埃克森公司为公司清偿上游设备供货商应付货款)抵扣货款金额 53,166,400 元,实付金额为 130,996,600 元。所付款项尚不足以完全
清偿 2024 年 6 月总计 12 期付款中第 6 笔应付款项,欠付货款本金合计为
210,177,000 元。
2023 年 5 月 31 日,绵阳埃克森与公司又采用相同的文本签订了一份“中试
线(46180)”《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各条文与前者基本相同,设备总价款(含税)为 26,000,000 元;货款支付时间具体为:设备通过预验收后支付 2,600,000 元(10%);终验收合格后支付 10,400,000 元(40%),其余 13,000,000 元货款在终验收
合格后从次季度末开始分 4 个季度付清(即每季度末支付 3,250,000 元)。绵阳埃
克森 2023 年 8 月支付了首笔 2,600,000 元款项,公司 2023 年 7 月、9 月,分批
交付了全部设备。绵阳埃克森收到设备后将产线投入生产,但却未及时支付后续各笔货款。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绵阳埃克森的两名股东之一为被告绵阳高新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金额为
160,000,000 元、出资期限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但实缴出资仅为 52,000,000 元。
绵阳高新与另外一名股东被告深圳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埃克森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公司认为,绵阳埃克森与公司之间所签两份《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绵阳埃克森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付货款。绵阳埃克森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除了支付欠付货款本金之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绵阳高新公司、埃克森新能源作为埃克森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滥用股东地位逾期缴纳认缴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共同在逾期未缴出资范围内对绵阳埃克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截至 2024 年末,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13,434.34 万元。若后续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为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请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公司继续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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