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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8-01 19:22:47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董事薪酬管理......1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4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董事薪酬管理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部分。
第二条 适用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第三条 董事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
发展,董事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节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
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
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节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以及
各董事的履职情况,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1、董事长:董事长领取年度薪酬,按公司年薪制员工薪酬发放相关制度按月发放,每年的年薪依据同行业薪资增减水平、通胀水平及公司的盈利状况可进行调整,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3、董事(除董事长、独立董事外):根据股东会批准的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按月平均发放;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工作津贴;
4、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外,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第四节 薪酬支付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九条 公司经审议确定的董事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
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绩
效薪酬或津贴:
1、发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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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4、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公司经营规模;
3、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4、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的补充。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与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
稳定性,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有效地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利益与公司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部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
(三)财务总监;
(四)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及经营目标为
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业务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薪酬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
得的收入。
第二节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初步
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依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执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节 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市场薪资水平确定,
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具体发放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以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所建立的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基础,按月发放。
第九条 绩效酬薪是根据公司完成利润目标的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工作
目标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获得的薪酬。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酬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主营业务增长情况;
(二)分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条 长期激励:待条件成熟时,公司可依照法定程序探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长效激励机制,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做出持续性重要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长期回报和奖励。

第四节 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二条 经营年度开始前,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制订
工作计划和目标。
经营年度结束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考核程序。并在考核完成后,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可以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完成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后,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作出处理。
第五节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五条 基本薪酬按公司年薪制员工薪酬发放相关制度按月发放。
年度绩效考核薪酬由公司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发放。发放时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其任职时间的长短(每年按 12 个月计算,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计算其应得的薪酬金额。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七条 公司高管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公司经营规模;
3、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4、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临时性的就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
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节 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以发
放年度绩效薪酬:
1、发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情形之一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受到公开谴责或责令整改;
3、违法乱纪,正在接受有关纪检、司法部门的审查;
4、根据公司制度,受到严重警告或者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5、违反决策程序,有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发生重大事故的;
7、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8、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
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
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未能完成经营管理目标的,公司应视责任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撤销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在离任审计中,如发现在任期
内的经营业绩不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人员的薪酬进行调整,限期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动的,离任与接任者以任免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当年薪酬,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标准计发;
(二)在公司担任多项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单项职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以及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在当年成本和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薪酬中列支,薪酬总额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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