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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赛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

公告时间:2025-08-01 19:52:09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董事会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梳理,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 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因赛品牌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 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存放、管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募集资 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明
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募集资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确保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金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
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
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
途。
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
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
第五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
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
的相关规定。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
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删除
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公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 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公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
者用作其他用途。 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集资金专户。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专户。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
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
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 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
案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
议,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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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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