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天津信盛(更新后)
公告时间:2025-08-01 19:58:31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
上市公司名称: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塑控股
股票代码:000509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信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 318 房间(纳百川(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 775 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持股比例上升(股东变更)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直接在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9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3
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华塑控股 指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09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信盛 指 天津信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通万华 指 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两
名自然人股东黄国洲、巫向红将其所持有的成都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至天
津信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天
津信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华塑控股股份 11.47%。
本报告书 指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更新后)》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中可能存在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汇总不一致的情况,主要系小数点四舍五入导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天津信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 318 房间(纳
百川(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 775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信睿通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吴君英)
出资额 101,000,000.00 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ENWFDA33
成立日期 2025 年 6 月 23 日
经营期限 2025 年 6 月 23 日至长期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经营范围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138****82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是否取得其他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务 国家或地区的
居留权
1 吴君英 男 中国 北京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否
委派代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5 年 6 月,信通万华两名自然人股东黄国洲、巫向红因个人投资退出,
故将所持有的信通万华 100%股权转让至天津信盛。因信通万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完成后,天津信盛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11.47%股份。
本次交易中,天津信盛通过承债式收购信通万华公司,实现了信通万华公司资产和负债的顺利承接。交易完成后,信通万华公司的当期债务得以解决,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也得到了改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直接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华塑控股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持有信通万华 100%股权,间接持有华塑控股 12,309 万股,占华塑控股总股本的 11.47%,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直接或间接 直接或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持股数量 间接持 数量 数量 比例 变动比例
(万股) 股比例 (万股) (万股)
天津信盛管
理咨询合伙 0 0% 0 12,309 11.47% 11.47%
企业(有限合
伙)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和协议相关内容
信通万华两名自然人股东黄国洲、巫向红与天津信盛于 2025 年 6 月签署了
股权收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收购方:天津信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黄国洲、巫向红
经双方协商,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信通万华 100%股权转让予收购方;收购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购上述标的股权。
双方一致确定,本次股权收购为承债式收购,截至股权转让基准日,信通万华资产(含股票资产和债权资产)估值约为肆亿伍仟万元,与其所负债务肆亿伍仟万元基本持平,经商业谈判,双方同意以信通万华实缴资本伍万元作为本次股权收购价款。
股权收购协议自收购方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转让方签字并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本次股权收购为买断式收购。股权收购完成后,天津信盛成为信通万华唯一股东,天津信盛及穿透后的出资人与原股东黄国洲、巫向红之间无约定回购、兜底等其他安排。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信盛本次收购信通万华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通万华直接持有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3,090,000 股股份,占华塑控股总股本的 11.47%。本次承债式收购中,天津信盛向信通万华提供流动性支持协助其偿付当期债务,为此,信通万华将持有的华塑控股 9,848 万股股份质押给天津信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所致,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