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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1 20:09:55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并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
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如下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如下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信息披露管理》第二十三条所列如下重大事件:
1、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2、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4、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1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
预告;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接触、获
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或单位。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分公司、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由于
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
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认,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证号、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工作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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