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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鸿集团: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01 20:36:08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 3 月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 号)、《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 号)、《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苏国资规〔2022〕7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商品、货币、利率等为标的资产,通过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为对冲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特定风险而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活动。其中包括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针对现货交易,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期货交易所品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健审慎原则: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公司仅限于进行以规避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二)业务匹配原则:交易的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且在规模、方向、期限上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存在风险对冲关系。
(三)统一管控原则:公司负责管理负责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审批业务资质、年度计划和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合规管理原则: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注重科学决策,以规避和防范交易风险为目的。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公司应强化内控执行,严格合规管理,规范开展授权审批、交易操作、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操作主体”)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各操作主体应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自身业务需求,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实施细则,细化操作规程,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完善交易环节差错控制及违规惩戒机制,并向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业务资质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负责核准具体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主体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具体工作由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
(一)操作主体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本单位董事会审议。业务可行性论证应当包括: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应当基于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操作主体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的完善性和内控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程序、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内容。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监控、处置、报告、应急处理等机制。机构、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应当做到前中后台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人员配置的完
备性,交易及风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无不良从业记录。财务承受能力的适当性,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核准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交易目的、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应当选择境内交易场所。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业务。核准事项变更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重新审批。
(三)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重点监管线、连续 3 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需恢复开展业务的,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重新核准。
第六条 公司设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组长由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分管领导担任,公司风控法律部、资产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等相关人员联合参与,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修订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操作主体业务资质,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审核操作主体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并听取上年度报告;
(四)审核操作主体套期保值业务实施细则、风险应急处置等相关管理办法;
(五)负责监督操作主体风险应急处置方案的执行;
(六)负责操作主体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审查及日常监督;
(七)其他有关套期保值业务的重要事项。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在公司风控法律部和资产财务部,其中风控法律部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资产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第七条 操作主体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涉及风控、交易、财务、法律、审计等职能应内嵌于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业务日常风险监控及系统性风险监测;承担交易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操作方
案、交易执行与日常管理;承担财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资金特别是保证金的监测;承担法律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评估,开展业务合规性审核;承担审计职责的部门负责定期开展审计监督。
第八条 操作主体应建立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由本单位风控、交易、财务、法律、审计等相关部门或职能条线专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手册或实施细则、风险应急处置等相关管理办法;
(二)编制本单位套期保值业务资质申请报告、业务年度计划、业务年度计划、新增品种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并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三)指导交易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
(四)制定相应风险预警、风险处置机制,经操作主体相关决策程序审批后,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备案;
(五)在授权范围内制订、调整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
(六)日常监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的执行情况,对套期保值业务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七)跟踪、分析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定期编制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报告;
(八)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九)其他有关套期保值业务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对操作主体业务资质核准提出明确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要条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合规和风控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操作主体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按照本制度审批权限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操作主体可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操作主体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不得开展额外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第十三条 操作主体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不超过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年度计划与操作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上年实施效果、管控能力等条件制定年度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年度实货经营规模、年度保值规模、套期保值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应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可滚动使用,即在本年度计划获批前,可使用上一年度批准范围内尚未使用的额度。
第十六条 操作主体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超计划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应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操作主体应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并自行按内部决策流程完成审批后,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备案。方案应包含保值数量、资金计划、对应实货情况、成本及基差测算、合约选择、建仓价位、建仓期限、止盈止损、风险
提示、触发风险应急措施的价格波动指标等内容。未经批准的业务操作方案,操作主体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
第四章 规范操作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操作主体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相应的衍生品头寸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十九条 操作主体每年年初或根据公司通知,制定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新增品类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新增品类的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套期保值业务模式与业务流程、内控体系完整性及有效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人员配置及业务授权的合理性、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
第二十一条 操作主体应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书面授权管理,授权书应列明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衍生品品种、交易额度、授权期限等内容。操作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授权书的约束性条款;授权书由操作主体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负责交易授权审批。若人员职责或被授权人发生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被授权人自通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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