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04 16:31:54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子
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况除外。
第二章 遵循的原则及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在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
内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如
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为没有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前,需采
取下列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并能够覆盖相应风险:
1.取得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最高决策机构作出在公司财务资助偿还之前不分红的决议;
2.取得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股东以房产、股权等有效资产抵(质)押;
3.其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应对上述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披露。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
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承诺在此项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计划财务部应
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公司法律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由运营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须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还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他关联股东原则上应当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如因特殊理由实际未能按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
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须在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
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章 罚 责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