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视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04 17:41:4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视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魅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为 75,000,00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35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00 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761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8 月 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为 100,000,000 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未发生变动,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0,594,091 股,占公司总股本 70.5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9,405,909 股,占公司总股本 29.4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分别为方华、叶伟飞、曾庆文、魅视一期企业管理咨询(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魅视二期企业管理咨询(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关于股份锁定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控股股东、 不低于发行价。
实际控制人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
方华,持股 股份锁定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
5%以上股 持股意向的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
东、董事叶 承诺 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
伟飞、曾庆 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文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持股意向
(1)本人看好魅视科技的业务发展,拟长期持有其股份。
(2)本人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股票
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及时、
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减持发行人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在股份锁
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
定,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
份的,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4、若本人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关于股份锁定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企业直
魅视一期企 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业管理咨询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广州)合 2、关于持股意向
伙企业(有 股份锁定及 (1)本企业看好魅视科技的业务发展,拟长期持有其股份。
限合伙)、 持股意向的 (2)本企业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股
魅视二期企 承诺 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
业管理咨询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广州)合伙 的相关规定,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及
企业(有限合 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伙)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在股份锁
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
定,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本企业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
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持有发行
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扣留。
4、若本企业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