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力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04 17:58:18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 租入、租出资产;
(三) 对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四) 新建生产线;
(五)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六) 债权、债务重组;
(七) 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八)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前款第(一)项是指公司向其他企业进行购买、出售、置换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
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投资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需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或者第九十五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
额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标准的,适用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对外投资的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就本制度第二条所涉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
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
或暗示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
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
(五)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
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
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过决策机构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单位的资信情况和
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财
务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低于”
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