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普科技: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4 18:51:45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公司由原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原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公 司 经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108673990352B。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00 万股,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595 号迪普科技 18 楼;邮政编码:
31005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3,829,03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
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繁荣与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信息安全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软件销售;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
等。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0,000 万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总股
数的 100%。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一:郑树生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5915.9066 万股,占股份总数 59.159%,已
到位。
发起人二:周顺林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963.5913 万股,占股份总数 9.636%,已到
位。
发起人三:邹禧典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192.7065 万股,占股份总数 1.927%,已到
位。
发起人四:徐秋英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48.4087 万股,占股份总数 0.484%,已到
位。
发起人五:苏州方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315.7956 万股,占股份总数 3.158%,已到
位。
发起人六:杭州格物致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532.6667 万股,占股份总数 5.327%,已到
位。
发起人七:杭州经略即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534.6666 万股,占股份总数 5.346%,已到
位。
发起人八:杭州闻涛岭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532.6667 万股,占股份总数 5.327%,已到
位。
发起人九:杭州思道惟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963.5913 万股,占股份总数 9.636%,已到
位。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公司股份
总数为 36,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具体如下:
股东一:郑树生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5915.9066 万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方式认购 13445.2424 万股,前后共计认购 19361.1490 万股,占股份总数 53.781%,已
到位。
股东二:周顺林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963.5913 万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方式认购 2189.9802 万股,前后共计认购 3153.5715 万股,占股份总数 8.760%,已到
位。
股东三:邹禧典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192.7065 万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方式认购 437.9693 万股,前后共计认购 630.6758 万股,占股份总数 1.752%,已到位。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48.4087 万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方
式认购 110.0198 万股,前后共计认购 158.4285 万股,占股份总数 0.440%,已到位。
股东五:苏州方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315.7956 万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方式认购 717.7173 万股,前后共计认购 1033.5129 万股,占股份总数 2.871%,已到位。
股东六:杭州格物致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532.6667 万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方式认购 1210.6061 万股,前后共计认购 1743.2728 万股,占股份总数 4.842%,已到
位。
股东七:杭州经略即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534.6666 万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方式认购 1215.1514 万股,前后共计认购 1749.8180 万股,占股份总数 4.861%,已到
位。
股东八:杭州闻涛岭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532.6667 万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方式认购 1210.6061 万股,前后共计认购 1743.2728 万股,占股份总数 4.842%,已到
位。
股东九:杭州思道惟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963.5913 万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方式认购 2189.9802 万股,前后共计认购 3153.5715 万股,占股份总数 8.760%,已到
位。
股东十:中移创新产业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货币方式认购 500.0000 万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方式认购 1136.3636 万
股,前后共计认购 1636.3636 万股,占股份总数 4.545%,已到位。
股东十一:杭州哲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货币方式认购 250.0000 万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方式认购 568.1818 万
股,前后共计认购 818.1818 万股,占股份总数 2.273%,已到位。
股东十二:杭州伯乐圣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货币方式认购 250.0000 万股,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方式认购 568.1818 万
股,前后共计认购 818.1818 万股,占股份总数 2.273%,已到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3,829,03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