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4 19:00:29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 2025-054 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时废止《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取消监事会,其职能由审计委员会承接;
2、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3、将股东会股东提案权所要求的持股比例由 3%降低至 1%;
4、增加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
5、增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内容;
6、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义务;
7、其他主要修订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拟修订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章 公司党委和纪委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五章 公司党委
第一节 董事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监事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和总法律顾问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第二节 内部审计
和总法律顾问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节 总法律顾问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节 通知
第四节 总法律顾问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第一节 通知 散和清算
第二节 公告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第一条 为维护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
公司章程(下称“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下称“本章
程”)。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山区西园南路 34 号融城优郡 A4 栋 西园南路 34 号融城优郡 A4 栋
邮政编码:650034 邮政编码:65003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公司董
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第十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
任。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订贯彻落实 公司应当制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决策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查批
准后执行。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
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
利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九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品房销售、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品房销房屋租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土地开售、房屋租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
发、项目投资与管理。 目投资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