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鑫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4 19:07:16
证券代码:837092 证券简称: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5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北京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称公司)。
已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由原山东金佳园科技有限公
并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山东
9137060074784376XP。 金佳园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
发起设立;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060074784376XP。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第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打造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做全球一技术服务第一赋能平台,成为国内一流 流的数字科技公司,打造数字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商。 第一赋能平台。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注册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人民法院撤销。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