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海科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4 19:40:58
证券代码:920108 证券简称:宏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4
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 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等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武汉
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记,取得营业执照。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20100771359775X。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 2025 (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 2025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
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 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于 2025 年 2 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超额配售选
月 6 日在北交所上市。 择权行使后),于 2025 年 2 月 6 日在
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英文名称: Wuhan 第四条 公司英文名称: Wuhan
HONGHAI Polytron Technologies HONGHAI Technology Co.,Ltd
Co.,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300 万元。 17,220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
人 公司事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务承担责任。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增条款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件。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八条 岳铃 第二十条 岳玲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股,公司的所有股东均为普通股股东。 为 17,22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公司股本总额为 12,300 万股,每股面 普通股 17,220 万股。
值人民币1元,公司的股份由股东认购。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
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 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 第二十五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
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本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 或者注销。
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
分之三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使用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开立的上市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
回购专户只能用于买卖本公司股份。公
司不得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买卖本
公司股份。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
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
押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转让。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
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
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 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