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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海科技:承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4 19:40:58

证券代码:920108 证券简称:宏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2
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07: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就重要
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开作出
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控股股东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
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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