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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5 18:37:42

证券代码:301369 证券简称:联动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9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召
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拟对《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第一条 为维护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制订《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 律法规”),制订《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47.8768
6,976.6268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公司发行的股票司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976.6268万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均为普通股 7,047.876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采 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励;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票的公司债券;
励;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需。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之一:
股票的公司债券;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资产;
需。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
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收购本公司股份:
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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