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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5 18:37:42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
关规定,结合《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
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
外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
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中期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
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
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审计意见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等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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