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科技: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5 18:37:42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7
第五章 董事会 ...... 3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49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2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59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60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65
第十一章 附则 ...... 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制订《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
方式设立;在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605708173759E。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并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60.0045 万股,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在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国家高新区新光源产业基地光明大道 16 号。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47.876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公司业务,不断提高企业
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使产品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提高公司
经济效益,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
益。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设计、制造、加工、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及集成电
路封装测试设备、激光打标设备、电子仪表仪器、小功率激光器、视像识
别系统、机械零配件、计算机软件、光机电一体化设备;销售:普通机械
及零配件,电子元件,电子计算机及零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
属材料,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服务:计算机软件研发;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修改本章程,并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和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公司发行
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1. 张赤梅 1,530 净资产折股 2019 年 6 月 14 日
2. 郑俊岭 1,470 净资产折股 2019 年 6 月 14 日
3. 江门市粤科红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107.3132 净资产折股 2019 年 6 月 14 日
(有限合伙)
4. 深圳海润恒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99.3956 净资产折股 2019 年 6 月 14 日
合伙)
5. 上海旷虹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90 净资产折股 2019 年 6 月 14 日
合伙)
6. 深圳市前海鹏晨盈通投资企业(有 30.6609 净资产折股 2019 年 6 月 14 日
限合伙)
7. 李凯 30 净资产折股 2019 年 6 月 14 日
8. 上海旭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5.3305 净资产折股 2019 年 6 月 14 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047.876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 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
之五十;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