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5 19:42:31
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黄新、杨绍煦、刘辉、李云、卞尔丽、谌光平、刘述卫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杰美特”)
股份 7,674,3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6.055%)的持股 5%以上股东黄新先生计划在本
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 1,240,000 股(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0.978%)。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
2022 年 3 月 9 日起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请见《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2、持有公司股份 41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5%,占已剔除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8%)的股东杨绍煦先生
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415,500 股(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8%)。
3、持有公司股份 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占已剔除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的股东刘辉先生计划
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6,900 股(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
4、持有公司股份 1,0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占已剔除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的股东李云女士计划
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039 股(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
5、持有公司股份 18,3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占已剔除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的股东卞尔丽女士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8,397 股(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
6、持有公司股份 21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8%,占已剔除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0%)的股东谌光平先生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215,000 股(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0%)。
7、持有公司股份 34,2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7%,占已剔除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7%)的股东刘述卫先生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8,500 股(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
杨绍煦先生、刘辉先生、李云女士、卞尔丽女士、谌光平先生、刘述卫先生均为泰安大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原深圳市大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埠”)原合伙人,因大埠解散清算,其持有的杰美特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合伙人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大埠全体原合伙人均已签署《关于继续履行泰安大埠相关承诺的承诺函》,具体情况请见《关于公司股东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公司于近期收到黄新先生、杨绍煦先生、刘辉先生、李云女士、卞尔丽女士、谌光平先生、刘述卫先生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黄新 7,674,336 6.055%
2 杨绍煦 415,500 0.328%
3 刘辉 6,900 0.005%
4 李云 1,039 0.001%
5 卞尔丽 18,397 0.015%
6 谌光平 215,000 0.170%
7 刘述卫 34,297 0.027%
合计 8,365,469 6.601%
注: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 1,251,700 股,上表在计算所持股份数量比例时,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2、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黄新、杨绍煦、刘辉、李云、卞尔丽、谌光平、刘述卫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规划
3、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拟减持数量 拟减持数量占
(股) (股) 总股份比例
1 黄新 7,674,336 1,240,000 0.979%
2 杨绍煦 415,500 415,500 0.328%
3 刘辉 6,900 6,900 0.005%
4 李云 1,039 1,039 0.001%
5 卞尔丽 18,397 18,397 0.015%
6 谌光平 215,000 215,000 0.170%
7 刘述卫 34,297 8,500 0.007%
合计 8,365,469 1,905,336 1.504%
注: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 1,251,700 股,上表在计算所持股份数量比例时,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2、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5、减持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三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7、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1、黄新先生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如下: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的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所持的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杰美特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杰美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①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2、黄新先生所签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看好杰美特的长期发展,通过杰美特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
(2)在本人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杰美特股票的,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3)本人所持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自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 25%;在本人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 50%。本人拟减持杰美特股份的,将充分考虑在不影响杰美特正常运营、减持对杰美特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进行。自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