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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咨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6 17:28:55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5-089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五)会议发出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记名投票表决。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的,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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