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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6 17:53:36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5-037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修订。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
不再适用。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人。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持有的股
前已发行的股份为11,000万股,发起人名 份总数为11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03年6
…… 月3日。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
例如下:
……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778,079,704股,全部为普通股。 3,778,079,70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内不得转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股份;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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