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文教育: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6 18:04:32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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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期货、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二)期货、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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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和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前应成立由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参与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工作小组在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最高额度内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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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将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