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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文教育: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8-06 18:04:32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2 代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3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4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5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6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7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
9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59,828.0384 万股,均为普通股。 总数为59,828.0384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外。
10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增加注册资本: 式增加注册资本: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一)……(三)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一)……(三)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12 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其股份。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权益所必需。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进行。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13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 方式进行。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14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25%;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
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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