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联行: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6 18:06:18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应当以保障资金安全为前提,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本金安全、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
1、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不高于 R2 (含)的理财产品,其基础资产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且基础资产必须清晰且风险可控的,基础资产可以包括:低风险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拆借等;严禁以任何理由购买风险等级 R3(含)及以上的理财产品。
2、标准债权资产,包括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国内信用评级为 AAA 级央国企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3、结构性存款产品:银行结构性存款本金为投资于银行存款,孳息部分挂钩于利率、汇率、指数等金融衍生品,产品结构应相对简单,产品合同中应约定本金的安全。
4、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以证券公司信用约定还本付息,再用部份收益挂钩于利率、汇率、指数等金融衍生品,产品合同中应约定还本付息。
5、经董事会授权可运用的其他投资及理财工具。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三)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六条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委托理财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金额作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委托理财金额应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三章 内部日常管理及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
(四)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必要时由财务总监向总经理、投资委员会以及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并及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登记入账;
(六)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七)负责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提交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十三条 内部报告程序
(一)投资前论证。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委托理财业务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对理财业
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二)公司财务部门将委托理财方案、评估情况及建议上报公司投资委员会审批;
(三)经投资委员会同意后,信息披露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根据理财方案中金额大小以及业务性质等进行综合判断,决定后续审议流程并告知财务部门。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的,由信息披露部门或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召开。
(四)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须上报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已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议范围进行投资。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范围内,财务总监可根据授权确定公司理财业务项目的购买范围,财务部门根据前述购买范围实施操作。
(五)委托理财投资期间,公司财务部门应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产品出现异常情况(如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应当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日常净值追踪发现产品净值出现连续下滑,且不具备赎回操作条件可能造成本金损失总额超过 100 万元时,由财务总监在发生该事项 12 小时内向总经理、投资委员会以及董事会书面报告。
第四章 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资料进行法律审核。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及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就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结论性意见(如适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的修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修改后的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