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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联行: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6 18:05:37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为上述第(一)至(四)项所列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
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深交所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更正、补充或澄清,按照深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如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亦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交所将根据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程度以及市场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主体范围,公司应当:
(一)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二)特别关注公告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完整、准确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三)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直通披露业务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
第三十条 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后,应当检查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已经在符合条件媒体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方式披露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直通披露业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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