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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6 18:09:45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或依照协议由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不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不超过 50%,但在其股东会有 50%以上表决权,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经营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四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并报公司备案。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子公司的总体管理及子公司资料存档等。同时负责对子公司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子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公司审计部门及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审计监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三会”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非全资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对被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股东决定)、董事
会(或执行董事决定)或监事会(监事决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 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条 设立股东会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至
少前 15 日内以电子邮件、书面材料等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子公司召开董事 会或其他重大会议,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至少前 10 日内以电子邮件、 书面材料等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及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在做出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执行董
事决定)或其他重大会议决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并根据子公司的章程相关规定
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行使管理、协调、 监督、考核等职能。公司根据需要可对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公司对子公司做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责任,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规范运作。
(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 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
犯。
(四)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
通,必要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法、效率”原则,规范用工行为。子公司应接受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非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在其被任命后 1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薪酬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子公司应根据对当年经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确定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标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业务指导。
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告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子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的原则,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并在会
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
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购买和处置固定资产等重大行为,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不得私自购买和处置。《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参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质押和财务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收入和利润,严禁私自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及审计行业标准就以下项目对子公司财务的真实、合理性,制度的有效性及经营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核查,并形成书面的审计、评价报告:
(一)子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
(二)子公司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四)子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财务处理的规范性、合理性。
(五)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离任。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交办特定项目。
(七)其它审计事项。
第三十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一条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长批准的审计报告或经各职能部门下达的监督意见在送达子公司后,对于报告中涉及需子公司整改的事项,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对审计报告或监督意见中确认的需整改的事项,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间,并反馈至公司审计部门或各负责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对子公司的巡检制度,每半年由公司审计部门牵头,组织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子公司的财务、人事、重大合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第六章 重大信息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合称“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
(三)对外担保、融资、委托理财;
(四)子公司利润分配;
(五)处置无形资产以及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子公司净资产 5%以上
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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