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6 18:18:24
证券代码:300536 证券简称:农尚环境 公告编号:2025-048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公司上市后历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 年 8 月 6 日 9:15-15:00,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8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8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 66 号绿地汉口中心(二期)S11号楼 27 层办公(7)室-办公(9)室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峰先生。
6、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8 人,代表股份 60,456,9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13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55,780,0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1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7 人,代表股份 4,676,99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9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7 人,代表股份 4,676,99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59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7 人,代表股份 4,676,9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94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拟任董事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 1.00《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英维先生、朱业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各子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王英维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273,4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8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3,4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5496%。
王英维先生获得累积投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王英维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朱业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254,2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4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4,2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1398%。
朱业朋先生获得累积投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朱业朋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提案 2.00《关于拟实施应收款项清收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0,330,6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1%;反对 9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3%;弃权 2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50,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95%;反对 9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18%;弃权 2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86%。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意见
北京市恒源(武汉)律师事务所史琦律师、操曼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恒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