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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7 15:43:34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5-086
债券代码:123209 债券简称:聚隆转债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 2023 年 5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61
号《关于同意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核准,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21,85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截至 2023 年 8 月 1 日止,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218,5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 6,745,683.94 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1,754,316.06 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8 月 1 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23)0009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上述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025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及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专门用于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资金的管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专项账户的开立,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
闲置募集资金暂
南京聚隆科技股 中信银行南京建 8110501013302768624 时补充流动资金
份有限公司 邺支行 的管理、存放与
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3302768624】,截止【2025】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0 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时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耿骅、乔莹莹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 1 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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