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频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7 16:03:50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
露义务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或者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者确实难以保密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
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或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