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纬新材:上纬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07 17:28:3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
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是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
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
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控制在
最小的范围。
第十二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
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
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
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
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
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
录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认。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科创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将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登记送达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
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