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纬新材:上纬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7 17:29:17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
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
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法规关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
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
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
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
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
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