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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鼎股份: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7 17:56:07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
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行
为、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
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四)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如果某项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在客观上同时存在前款所规定的所有计算标准,则应同时考虑客观存在的所有计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除此以外,则应根据实际存在的计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均未达到 10%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第六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达到
如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达到或超过10%但未达到 50%(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10%但未达到 5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10%但未达到 50%;
(四)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10%但未达到50%;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10%但未达到 50%。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的,或者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做
出决议,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一年内收购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本制度第四条计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第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各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指标中较高者计算决策标准。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四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的交易应当按照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第六条、第七条标准的,适用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已按照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已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交易行为,视同公司
自身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讨论本制度所规定的交易事项时,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项
目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第十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非日
常经营交易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前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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