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金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07 19: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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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90 号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5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6
三、本激励计划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 ......8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10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0
六、关于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 ......10七、关于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核查......11
八、关于公司关联董事是否履行回避义务的核查 ......11
九、结论性意见......1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中科金财/上市公司/ 指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指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励计划/本计划 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该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
解锁条件后,方可解锁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从授予日起到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的期间
《审计报告》 指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
审会字(2025)第 217060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号》 办理(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90 号
致: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科金财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科金财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科金财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意中科金财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部分或全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中科金财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中科金财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2 号)、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中科金财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2 年 2 月28 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2、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中科金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57740123M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朱烨东
注册资本 34,005.1995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2007 年 7 月 26 日至长期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9 号汇智大厦 11 层 2 单元 1201B 室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人
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除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
增值电信业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根据中科金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中科金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科金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科金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