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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美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08 16:24:43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充分保护公
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以及
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
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
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
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
命。
公司须组织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
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
事担任,主任人选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任命。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
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
任期内进行调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五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
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
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
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如果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
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
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
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
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十三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
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
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
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
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
的整改。
第十七条 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
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公司应提供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
源,用以支付:
(一) 委员会必要或适当的行政管理费用;
(二) 外部审计机构提供财务审计、审查、验证等相关
服务的报酬;
(三) 聘请外部专业顾问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
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
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服务,职责如下:
(一) 负责委员会会议计划拟订,制发委员会会议通
知,提供会议服务工作。
(二) 负责协调委员会与审计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
部门及机构的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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