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美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8 16:24:43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
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界定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劳
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其他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
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
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五条
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
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
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
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一旦认定构成关
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价格。
第十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如下定价原则和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无法获得市场
价格,则应由交易双方参考所提供之服务或标的的实际成本
及不高于同行业的利润幅度协商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
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涉及重大的资产类交易,公司
董事会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
审计、评估工作。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
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是指: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
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应
该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判断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
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查并表决;
(三) 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实施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由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
(二) 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决策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认为
应提交股东会表决的,该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查并表决;
(三) 虽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
股东会表决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关联
交易由股东会审查并表决;
(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提供反担保);
(五) 具体交易总金额不明确的关联交易;
(六) 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七)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属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
标的,可以不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该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
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
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