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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中科微至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8 17:36:05

证券代码:688211 证券简称:中科微至 公告编号:2025-034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相应修订《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不再设立监事会,同时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
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及与“监事”相关的表述。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本次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原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 公司。公司系由原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公 技江苏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公司在司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 无锡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照, 公司 的统 一社 会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214MA1MLB3M2A。 91320214MA1MLB3M2A。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人。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相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额。
的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监会、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其他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法转让。 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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