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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8 17:53:38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二)审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按照第四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 24 小时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有助于董事充分了解有关议案信息的足够资料。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九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三日前发出变更通知,说明变更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节 会议召开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委托日期等。
第十三条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在一次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 1/2。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等可以视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审议有关事项时应当根据具体事项情形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二)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发生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等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五)董事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六)董事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利润的情形。
(七)董事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八)董事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九)董事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十)董事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十一)董事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十二)董事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十三)董事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充分调查收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收购或者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十四)董事审议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关注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十五)董事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十六)董事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第四节 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表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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