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08 18:36:44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1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
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定,制定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49,720,302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
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2 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币 2,349,720,302 元。 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
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
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手续。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3 代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5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6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董事会秘
7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
书、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
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9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于 2007 年 11 第二十条 公司于 年 月
月 26 日由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 2007 11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26 日由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
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各发起人以
购,各发起人以其分别持有的北京
其分别持有的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
10 三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所
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
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时发
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
为 51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行的股份总数为 5100 万股,全部由发
起人认购。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持股
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方式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11 2,349,720,30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数为 2,349,720,302 股,公司的股本结
为:普通股 2,349,720,302 股,其他 构为:普通股 2,349,720,302 股,其他
种类股 0 股。 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12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