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8 18:51:50
证券代码:300773 证券简称:拉卡拉 公告编号:2025-045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同时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为维护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员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6,664,942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6,664,942.00元。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
按照本章程关于总经理产生、变更的相关
条款执行。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非银行支付业务;网络 公司的经营范围:非银行支付业务;第二文化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 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许可证件为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 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设 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数字广 作;数字广告设计、代理;数字广告发告设计、代理;数字广告发布;单用途商 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办公用业预付卡代理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计算 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 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售;通信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物 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联网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经市场开展经营活动)(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内容为准。)最终登记的内容为准。)
…… ……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元。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十条 的除外。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公司已经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的。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过其所持有的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上述人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上述人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的公司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股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