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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佳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08 20:26:14

证券代码:835237 证券简称:力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7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推荐,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届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补选委员。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少于两名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或提交自我评价材料;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网络通
讯工具等形式发出,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内容;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时,可口头或电话通知。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并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中介机构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该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
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
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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