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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0 15:32:27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第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均需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宜;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募集资金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
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
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闲置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四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公司董事
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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