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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8-11 15:29:46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862 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 19 号院;
李卫国,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张志萍,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徐 玮,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 蓓,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47 号)及我所查明的事实,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2 月至 2024 年 5 月期间,东方雨虹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李卫国通过借款、奖金、春节备用金等方式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东方雨虹资金695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6950万元。截至2024年 5 月,上述资金已全部收回。东方雨虹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
东方雨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4.1.1 条第二款和《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订)》第 5.4 条的规定。
东方雨虹实际控制人李卫国违反其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5.1 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4.2.3 条第二项、第 4.2.5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东方雨虹时任总裁张志萍、时任财务总监徐玮,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东方雨虹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卫国,时任总裁张志萍,财务总监徐玮,董事会秘书张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11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北京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5 年 8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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