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11 16:34:43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8 月 11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5884202P。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100 万股,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ANGZHOU OXYGEN PLANT GROUP CO.,LTD.
集团名称:杭氧集团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 799 号;邮政编
码:3113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8,342,37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总会计师,下同)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根据《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中国共产党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为党委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经费、基础保障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以支持当地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出租;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工业设计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气体压缩机械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专用设备修理;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食品添加剂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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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原杭州杭氧科技有限公司按截止 2002 年 5 月 31 日经
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杭州杭氧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本总
额为 14,308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发起人共 5 名,分别为杭州杭氧
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杭开电气有限公司、毛绍融、赵大为。公司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杭州杭氧控股有限公司 25086.556 以其在杭州杭氧科技有限 经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于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7441.28 公司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 2002 年 11 月 8 日出具
杭州杭开电气有限公司 157.388 应经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出 的浙东会验 [2002]第
毛绍融 157.388 具的浙东会审[2002]第 145 号《验资报告》验
689 号《审计报告》确认 证,各股东出资已缴付
赵大为 157.388 的净资产 1:1 折股 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78,342,375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允许的范围 内,上述人员及公司指定的核心技术人员等对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其他限售承 诺安排的,应同时另行遵守该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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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