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风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11 16:45:4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新风光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312
致: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风光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新风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新风光 2022 年股权激励
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查
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新风光 2022 年股权激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作废
及本次归属的合法性及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价值发表评论和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
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新风光的如下保证,即新风光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
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新风光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风光 2022 年股权激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作废
及本次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新风光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新风光作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风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批准及授权相关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2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2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发布《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2022 年 4 月 18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6 月 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 22.18 元/股调整为 21.78 元/股;并确定以
2022 年 12 月 7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25.4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
予 27.9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授予价格、作废及归属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调整授予价格的具体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