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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纺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1 18:27:42

证券代码:871753 证券简称:天纺标 公告编号:2025-063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3:《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公司治理 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增强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
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牌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的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
的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二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派专人负责
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五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
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十八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
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九)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十)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
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咨询电话;
(五)现场参观或一对一的沟通;
(六)推介会或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十)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资料;
(十一)电子邮件沟通;
(十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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