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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11 18:31:26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邮编:750000
电话/Tel: +86 0951 6011966 邮箱/E-mail:grandallyc@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3
第二节 正文 ......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及发行结果的合规性...... 6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 11
四、结论意见 ...... 15
第三节 签署页 ...... 16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4]024-7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依据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指派柳向阳律师、杜涛律师、金晶律师、冯建军律师、王新宇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法规,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4.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5.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其制作的有关文件中部分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该等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8.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10.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本所已出具的编号为 GHFLYJS[2024]024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简称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7 月 21 日、2024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临时)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 年 8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2024 年 8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议案》。
(二)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
2023 年 7 月 28 日,国家能源集团作出《关于英力特化工非公开发行股票再
融资事项的批复》,同意英力特本次发行。

(三)本次发行已获得证券发行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注册批复
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4 年 12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夏英力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9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及议案、股东会决议及议案、国家能源集团批复、发行人《公司章程》、深交所及证监会的审核及注册批复等材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已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及发行结果的合规性
发行人本次发行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担任保荐人和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向深交所报送《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等发行与承销
方案相关附件,包括截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包含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30 家基金公司、23 家证券公司、11 家保险机构和 47 家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自发行人、主承销商报送上述名单后,有 8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的基础之上增加该 8 名投资者。具体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吴二勇
2 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
5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陈学赓
截至发行 T 日(2025 年 7 月 31 日)前,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主
承销商以电子邮件、邮寄的方式向上述 139 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附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承销商发送的《认购邀请书》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发送对象范围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2025 年 7 月 31 日(T 日)上午 9:00 至 12:00,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主承
销商共收到 15 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上述全部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
上述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是否按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时、足额 是否为有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缴纳保证 效申购

1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75 1,500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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