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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源食品: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2 18:26:52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针对现货交易,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交易所场内期货与交易所场内外期权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花生、白糖、棕榈油、豆油”等期货期权及相关场外期权品种,以防范和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第五条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仅限于进行以规避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三)公司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商品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商品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公司或子公司可以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若最高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负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审批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审查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三)公司期货业务小组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和风险控制;
(四)公司采购中心主要负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定和业务操作;
(五)公司财务中心主要负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划拨和会计处理结算、交易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及档案保管;
(六)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评估与控制、合规性、交易真实性和准确性、信息披露进行审查;
(七)公司法务部主要负责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八)公司证券部主要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期货业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中心、采购中心、内部审计机构、法务部、证券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及修订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采购中心商品套期保值方案建议,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三)负责制订年度商品套期保值计划及交易保证金额度;
(四)负责商品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决策交易实施计划的调整;
(六)负责协调处理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运行和风险管理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八)行使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商品套期保值对应的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商品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及策略方案的建议;
(二)执行期货业务小组的交易决策,并细化落实方案;
(三)负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日常操作,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熟悉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的交割规则,及时关注交割规则的变化,确保交割业务有序进行;
(五)及时向期货业务小组报告期货期权持仓等信息,及时报告突发风险事件,并提出应对建议。
第十二条 财务中心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完成交易资金的划拨、跟踪资金回笼情况、管理资金账户等;
(二)负责监督额度使用情况、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并可直接向期货业务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作;
(三)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在额度范围内按照公司内部付款制度,提交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申请,经审批后,财务中心出纳将所需资金划入对应的期货期权账户。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指定交易员根据经批准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业务操作。每月 5 日前,交易员应将上月成交明细、结算情况、交易账单、额度使用情况等交易信息报送期货业务小组进行备案,财务中心对交易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当市场风险较大或者发生剧烈波动时,交易员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采购中心总监。采购中心总监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上报期货业务小组。
第十六条 财务中心依据套期会计准则,在套期计划执行过程中对套期关系进行核算和监督。交易员与套期核算会计人员应当交叉记载套期关系文档,并相互核对。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作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无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理预案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有资质的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三)期货业务小组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和控制交易量,资金使用不得超过本制度规定额度。
第二十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期货小组交易员应立即向期货业务小组报告:
(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三)公司的具体商品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商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六)因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继续维持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
第二十一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集期货业务小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并将结果汇报至管理层;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商品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拟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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