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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智能: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2 18:27:36

证券代码:002031 证券简称:巨轮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5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内控制度体系,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修订并新增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一、制定、修订情况
本次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是否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股东大会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定 是
5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7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8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3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14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二、其他事项说明
1、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2、上述 1、2、3、4 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 1、2、3 制度修订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3、本次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全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原规则 新规则 修订
类型
第一条
为保证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 为规范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 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
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修改 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作(2025 年修订)》和《巨轮智能装备股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 新增
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修改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职权。 权。
第三条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修改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 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修改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
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 监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和深圳
证监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和深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 原因并公告。
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修改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修改
第六条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修改
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修改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修改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第十条
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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