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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力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2 20:21:45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应对承载内幕信
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的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生产经营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及该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参与公司涉及内幕信息工作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证券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严格控制
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为最小范围,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
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券账户、身份证号码、因何原因和/或从何途径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交予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前述第(一)至(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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