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展:内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2 20:37:37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
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直接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该负责人必须专职,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
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
审计负责人报告,必要时采取回避措施。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胜任能力:
一、精通内部审计程序、内部审计技术;
二、熟悉公司经营流程、财务原理;
三、了解管理原则、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当审计不具备专业领域的知识时,应当拒绝审计要求或请求内部或外部专家的协助。
第九条 经董事长同意,内审部有权抽调公司内部具备审计任务所需专业知识和工作
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任务,并进行相关审计知识的培训,确保审计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条 内审部需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内审人员有权获取公司内部所有信息系统权限,以便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和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内部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就审计有关事项进行书面说明;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拖延、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信息系统权限的部门和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需定期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将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以及提出的改进建议如实写入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对外投
资及财务资助事项。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以何种形式授予受托方(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提供担保、管理层形式),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五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八、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事项。在审计募集资金事项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提出申请,及是否按权限进行审批;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是否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募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及使用情况是否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根据组织发展部的正式文件通知,在集团各职能中心负责人离
任时以其所管的单位或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客观评价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及经济责任。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编制审计计划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战略目标,在年初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组建审计项目小组
审计项目小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由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担任。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拟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审计项目小组负责拟定审计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经内审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开始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通知被审计单位
内审部在审计实施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说明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
第二十四条 归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复核,并归集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的证明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撰写审计报告
一、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制度,根据审计结果出具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
二、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书报经内审部负责人审核(如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经内审部负责人决定上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批),正式下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遵照执行(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于收到之日起 45 日内将执行结果反馈内审部。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申诉
一、被审计单位收到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批复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 10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 10 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
决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若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决定提起申诉且不整改、拖延整改,或未对不采取纠正措施进行书面解释的,内审部可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
一、审计工作结束后,内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二、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解释;内审部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解释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资料归档
一、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当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立卷、装订、归档审计档案。
二、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资料:
(一)立项性文件资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资料,如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文件资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书等;
(四)其他备查文件资料。
三、内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规范立卷归档、保管、借阅等行为,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
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 30 年、10 年。